【绩效考核】银山路小学考绩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3-08-0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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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校长考绩

    1、实行全体教职工(包括临时人员)参加考评制度。

    2、根据对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很满意”、“满意”、“较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

    3、经统计于教师大会予以公布,满意率低于80%当年不得评优。校长有关取全校在职人员平均值(即综合奖)。

    4、对教职工提出的问题要在新年度(或学期)初给予答复。

    二、 行政、教辅人员考绩

    1、任课人员参加所在类别考核,至于行政职责由校长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考核。

    2、非任课人员由校长采取不同形式和对照其职责进行考核评价。

    3、教辅人员的等级评定由校长依据考评确定其等级。

    三、 教学人员考绩

    1、履行各项规定(100分)。

    2、计划、计划落实、总结、教学论文、教育论文(100分)。

    3、教学效果(300分)。

    优秀率100分,转差率100分,平均成绩100分。

    4、备课、听课(100分)。

    5、班级管理(200分)。

    四、 奖励加分

    1、因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学校发展产生明显积极作用或避免严重失误者加5~10分。

    2、论文获市直、市、省、国家级奖者加1~10分。

    3、论文发表在报刊(市级以上)者加1~5分。

    4、辅导学生获市直以上竞赛奖加1~5分。

    5、校级各类竞赛教师一、二、三等奖可获321分,辅导学生个人获奖可得1.510.5分。

    学校团体活动一、二、三等奖班主任、辅导员或相关教师可加321分。

    6、教科研取得成果者可另加5~10分。

    注:加分因素各单项不重复计算,各项可累计但计入考评总分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者在同等总分情况下作参考因素。加分均由教师本人提供凭据经核实后计算。

    五、涉及“零”处理条例之一者不参加考评。

     

    关于考勤、考绩“零”处理的规定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零”处理。

    一、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有举报经查实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搞有偿家教者。

    三、教学中由于失职,造成学生伤害和恶性事件者。

    四、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者。

    五、违背社会公德,在社会上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

    六、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鼓动学生购买非部颁、厅颁教辅资料者。

    八、不注意工作方法,与家长造成纠纷,且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者。

    九、教职工之间制造无原则纠纷的双方当事者。

    十、无故旷工一天或未经请假迟到早退两次者。

    十一、一学期上课迟到或中途离开者。

    十二、护导不到位,造成严重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理者。

    十三、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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